发布时间:2020-04-29 1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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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第 10 号令
关于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条目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 “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的规定。
本决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平
二
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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