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9 16:58:5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6号)(以下简称《规划》),按期实现淘汰落后目标,决定对钢铁落后产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请各地抓紧制定淘汰进度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2010年年底前,要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级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7200万吨、30吨级以下转炉和电炉2500万吨。对其他违反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落后产能,也要依法予以淘汰。鼓励和支持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
二、制定进度计划
各地要对本地区的落后钢铁产能进行全面调查,并对2005年以来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出2009-2011年淘汰落后的年度进度计划,明确淘汰产能的企业和装置,并填写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进度计划表(见附表)。对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鉴定责任书、目前尚未淘汰的产能,要在备注栏内予以注明。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淘汰落后是《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钢铁工业实现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总体战略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保增长与调结构的关系,充分认识淘汰落后对缓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保持钢铁工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根据《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钢铁行业淘汰落后工作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落后产能调查摸底和淘汰进度计划制定工作。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淘汰落后工作任务艰巨,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落后产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少报漏报。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进度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于6月15日前将2005-2008年淘汰落后工作总结、2009-2011年淘汰落后工作安排及附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附表采用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