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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9 16: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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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年 9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8 号公布,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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