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9 16:59:51
工信规简函 [2009] 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部党组提出的“全面清理工业行业标准,对已有的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缺位的应抓紧制定,提出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标准梳理情况,部科技司对 2009年开展工业领域行业标准复审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按照标准复审工作的统一要求,现将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次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重点是本行业归口管理的标龄 10年以上(1998年及以前)的行业标准,有条件的行业也可进行标龄5年以上(2003年及以前)的行业标准复审工作。
二、复审原则
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要,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三、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一)继续有效:标准的技术内容仍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继续有效还包括修改和限用。修改是指标准内容经少量修改仍能满足需要,以标准修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限用是指标准内容 适用于现役产品,不得在新设计、新产品中使用。
(二)修订:标准的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才能符合当前技术水平,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或需要改变标准性质。
(三)废止: 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标准内容被其他标准所涵盖或替代;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属于企业内部规定等。
四、时间安排
1、 2009年3月16日 以前,各行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的编制工作(见附表 1、2),经确认后报我司备案(包括电子版)。
2、2009年7月底以前按照计划完成复审工作,将复审结论及标准修改单送我司(包括电子版)。报送材料包括:
( 1)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 2)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3、4、5);
( 3)每一项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
( 4)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7)及审查纪要。
3、我司将各行业报送标准复审结果汇总后,提交科技司协调、审核,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部领导审批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
五、复审要求
(一)应对每一项行业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广泛征求相关行业、有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切合实际的复审结论,做到不遗漏,不缺项。
(二)注重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解决标准间重复、矛盾问题。
(三)对复审废止的标准项目,要做到依据准确,理由充分。
(四)数据格式统一采用 Excel表格形式。
(五)继续有效的标准重新印刷时,在标准编号后面加印“( 2009)”字样。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复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西长安街 13号 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李振军 黄潇
010-660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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