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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KG点火药等火工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16:59:52

                
                                       工信安函 [2009]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KG 点火药等火工药剂安全管理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1.12 ”爆炸事故暴露了 KG 点火药生产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为保证该药剂生产及使用安全,我司于 2 月 11 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 KG 点火药安全性能研讨会,并形成了《 KG 点火药安全性能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见附件)。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 KG 点火药等火工药剂的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现有生产 KG 点火药的企业应按照《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该药剂的生产、制备。

二、点火药制备工房的危险等级应与起爆药制备工房的危险等级相同。现有点火药制备工房未能达到此项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司备案。涉及工房改造的,应严格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今后点火药制备工房的设计、安评、验收及安全检查等,都要严格按起爆药工房危险等级进行。

三、 新建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制备工房,必须采用真空干燥器烘干药剂,否则不得组织验收。

四、 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企业,尤其是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企业技术来源、工房设计、设备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对其实施停产整顿。

二 oo 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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