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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9 1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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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预研项目的技术责任制,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1981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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