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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发布时间:2020-04-29 17:00:31

  依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信息产业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延长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过渡期的通告》已于2006年3月13日和2007年3月27日先后发布,上述通告就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有关问题做出特别规定,设立过渡期并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鉴于过渡期已结束,经商澳门特别行政区电信管理局,考虑到过渡期实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我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1、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
     2、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人员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有关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86-10-66068504)



附件1:

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

  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委托前,根据澳门特区电信管理局的推荐,澳门特区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可暂时对澳门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申请者进行评审。

  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执行,但考虑特区的实际情况,澳门特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若干条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2. 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内地和澳门从事的项目,原则上不包括海外项目(具有充分证明材料的,可酌情考虑);

  3.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企业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4. 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三、资质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申请企业准备申请材料,按以下要求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一、二级资质,可向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三、四级资质,可向特区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评审申请。

  2. 评审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3. 申请企业向澳门特区电信管理局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评审报告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等有关材料。澳门特区电信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完整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报及审批阶段

  1. 申请企业委托澳门特区电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表、评审报告、澳门特区电信管理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专家评审;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向获得批准的申请企业授予相应级别的资质,并颁发证书。

  四、未尽事项均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联系方式
  电话:86-10-68208063/64   66068504
  网址:

  五、未尽事项均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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