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9 17:11:11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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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 1.6 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 XXX L/100 km ,政府补助金额: 3000 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 SimHei 、字号 44 、对中;
“节能汽车( 1.6 升及以下车型)”:字体 SimHei 、字号 20 、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 SimSun 、字号 16 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 SimHei 、字号 15 ,“ XXX L/100 km ”字体 SimSun 、字号 15 ,“ 3000 元”字体 SimSun 、字号 15 。
(二)尺寸
148mm (宽)× 148mm (高)。
(三)颜色
绿色:( CMYK:95.0.100.27 )、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 7.5 mm 、右 7.5 mm 、上 7.5 mm 、下 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 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 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的显著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