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30 09: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 告
2011年第49号
依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第二次市场抽样,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对样车进行燃料消耗量试验,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对未经磨合的新车试验数据的处理方法,采用试验数据乘以0.92(修正系数)确定了检测结果。现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第二批样车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 关于印发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