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6 09:28: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4】1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我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四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2)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5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
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及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两化融合试验区在本区域内可以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清洁生产中心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推荐资料采取纸质和网上同时上报的方式。网上填报方式如下: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3月10日后可登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