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6 09:32:45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你单位申请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资料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予通过,原因见附件。有关补充材料或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张文明
电话:010-68205570,传真:010-682055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邮编:100846
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8日
上一篇: 关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
下一篇: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