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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整顿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加工稀土矿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7 09:07:04

工信厅原函[ 2015 ] 738 号


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自 2014 年 9 月 30 日我部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 7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部联原函[ 2014 ] 443 号)以来,有关地方积极开展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促进了稀土生产流通秩序的好转。但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违法违规加工稀土矿产品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导致稀土市场供过于求,产品价格持续下跌。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我部决定组织专项核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对南方省(区)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整顿,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组织技术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原料来源、生产情况等,并请企业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填写调查表。
   第二阶段,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加工稀土矿产品的,由我部下发核查企业名单,各地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矿产品来源,对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槽底料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和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现场检查,时间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20 日;
   第二阶段 整顿查处,时间为 11 月 21 日至 12 月 20 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现场检查组织工作,派专人参加检查,要求企业提供原料来源详细清单及票据证明材料。
   (二)检查结果下发地方后,请各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认真组织核查,摸清原料来源和数量,对存在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在省(区)内相关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各地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向我部报告,切实加强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管,坚决纠正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从事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的行为。
  
   联系人及电话:张永奇   010 - 68205584 (带传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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