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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7 09:07:5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无〔2015〕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厅(局),相关单位:
  为确保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安全、顺利举行,保障纪念活动期间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相关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无线电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纪念活动的相关要求,现将《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特此通知。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联系电话: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010-63345217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010-68008797
  
附件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纪念活动”)的顺利举行,根据《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申诉。
  第十条 任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可能对纪念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立即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者辐射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切断电源或者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附1: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无线电设备专用标签”样式

  一、大型无线电设备标签              
  规格:3cm×5cm矩形


   
  二、小型无线电设备标签              
  规格:直径3cm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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