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产业研究规划经验 专业团队保驾护航
中经研究 > 政策资讯 > 相关政策 >
发布时间:2020-05-07 09:08:04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你单位申请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资料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予通过,原因见附件。有关补充材料或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张凡,电话:010-68205571 传真:010-6820556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C219室,邮编:100804 特此通知。 附件:
2015年8月3日
上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和《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下一篇: 符合《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