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产业研究规划经验 专业团队保驾护航
中经研究 > 政策资讯 > 相关政策 >
发布时间:2020-05-07 09:10:36
原材料司备函〔2014〕68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批复的农药生产企业迁址名单,现予以备案。 特此函复。 附件: 2014年12月22日
上一篇: 关于2014年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第十二批)
下一篇: 关于2014年第七批农药企业原址更名备案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