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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09:10:43

(工信部电子[2014]583号)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13]14号),推进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普及,现就做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标识及工作承担单位

   (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是表示电视机产品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一种信息标识(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样式见附件)。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工作,并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称受委托机构)承担标识申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实施程序

   (一)按照公平、开放的原则,境内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生产者可以自愿向受委托机构提交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申请。申请使用标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企业基本信息;
   2.生产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产品符合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认证证书以及检测报告复印件;
   6.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生产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办理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不收取费用。
   (三)生产者按照统一的样式和规格,印制和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
   (四)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具体工作程序、标识规格及使用要求等另行发布。
   进口商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自愿申请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并提交第(一)项中的材料及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监督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责令进行整改:
   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与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相关的认证证书依法被暂停的;
   2.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
   3.使用的标识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公告:
   1.弄虚作假,骗取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
   2.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
   3.在被暂停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期间,擅自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
   4.转让、买卖或者未经公告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
   撤销公告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电话:010-68208283,010-68208243。
   (二)受委托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
   电话:010-67948963,010-67948962。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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