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7 09:12:0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租用亚太5、6、7号卫星转发器资源的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4]116号
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亚太5、6、7号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请示》(中国卫通函字[201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具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考虑到结合你公司的实际需求,同意你公司租用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的亚太5、6、7号卫星转发器资源。同时,我部将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规定,对你公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特别规定事项》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你公司应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到我部办理亚太5、6、7号卫星频率资源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使用亚太5、6、7号卫星转发器组建卫星网络、开展相关业务。
三、你公司在租用上述卫星转发器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时,应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的规定,遵守电信行业管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卫星平台测控及运行稳定,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传输和用户服务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