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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申请亚洲七号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5-07 09:12:0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申请亚洲七号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批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3]264号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亚洲七号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请示》(信网字[20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关于亚洲七号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申请。亚洲七号卫星正式在轨运营后,亚洲3S卫星上传输的用户业务将转至亚洲七号卫星,亚洲3S卫星将不再作为可购买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规定,我部将对你公司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特别规定事项》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你公司在亚洲七号卫星替换亚洲3S卫星之前,应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到我部办理亚洲七号卫星频率资源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使用亚洲七号卫星转发器组建卫星网络、开展相关业务。
  三、你公司在亚洲七号卫星替换亚洲3S卫星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卫星平台测控及运行稳定,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传输和用户服务质量。在替换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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