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3:53
我部行政复议机构于 201 7 年 3 月 14 日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 张明 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书》 (工信复 决 字[ 201 7 ]第 27 号)。我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 张明 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投递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申请人 张明 公告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 (工信复 决 字[ 201 7 ]第 27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为送达。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201 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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