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产业研究规划经验 专业团队保驾护航
中经研究 > 政策资讯 > 相关政策 >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3:58
工信部信软函[ 2017 ] 1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符合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条件,予以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 年 3 月 20 日
上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