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4:09
工信厅产业函[ 2017 ] 18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 2012 〕 422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 2017 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 2013 、 2015 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推荐数量和范围
2017
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经审查后择优向我部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
6
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
家。各有关行业协会可择优向我部推荐
2017
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数量不超过
4
家。
申报推荐范围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
(二)申报推荐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2
、
3
)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4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推荐方式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本行业申报推荐组织工作。
(四)申报推荐要求
根据此次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申报推荐要求如下:
1
.
2017
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请将上报文件、
2017
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企业统计表(见附件
5)
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电子版)集中报送我部产业政策司。
2
.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从业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应不低于
80
%。
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开展工业设计宣传推广工作,履行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职责。
其他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
2013
、
2015
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核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参加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
6
、
7
),复核要求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请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将上报文件、
2017
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复核)企业统计表(见附件
5)
和复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电子版)集中报送我部产业政策司。我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可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李敏、胡吉嵘
电话:
010
-
68205191
传真:
010
-
6820518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13
号
邮编:
100804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