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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4:12

工信厅信软函〔 2017 〕 92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 28 号),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示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 2017 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在产业应用基础好、前景广阔、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领域,聚焦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信息物理系统、行业系统解决方案等方向,遴选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制造业转型升级新动能(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1 )。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其中,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互联网应用、系统集成应用条件;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所具有规模化应用的产品方案和为制造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经验。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 2017 年的试点示范内容包括 5 类 10 项,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内容不超过 2 类。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 5 项。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 4 项。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 3 项。优先推荐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主体所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 2 年。
  

三、进度安排
  

2017 年 4 月 15 日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申报项目。 

4 月底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10 月底前,组织召开试点示范工作交流会。 

12 月底前,组织试点示范企业提交阶段性报告,开展年度检查与效果评估,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
  

四、报送方式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前将推荐项目的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以邮寄或机要交换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报送材料包括《 2017 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 )以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朔   010 - 68208273 闫岩 010 - 68200582
  

邮   箱:miit 2012 @ 126 .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院 8 号楼 12 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100846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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