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4:41
工企业函〔 2017 〕 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12
〕
197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16
〕
194
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示范平台共计
381
家(包括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四批);公告的
194
家示范基地(包括第一批和第二批)。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为中小企业服务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间段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三、请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分别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主要从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等方面自查。
四、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填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
1
、
2
),附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http://www.sme.gov.cn
)通知通告栏下载,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前将检查情况总体报告、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xfwc@sme.gov.cn。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7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