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5:05
工信厅企业函〔 2016 〕 7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2
〕
197
号)规定,现就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复核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
2013
〕
510
号)中的
105
个示范平台。原由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按属地化原则通过当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示范平台要认真做好近三年工作总结(包括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能力提高情况,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开展服务情况,开展公益性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要业绩等),并将总结报告、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情况测评表》(附件
1
)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填写测评意见,并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测评意见、《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
2
),以及示范平台申请复核的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局)。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具体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
12
月
30
日前报我部(中小企业局)。
四、部直属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我部(中小企业局)。
五、请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我部官网
http://www.miit.gov.cn
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http://www.sme.gov.cn
,在通知通告栏下载并填写附件
1
和附件
2
。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请发送至电子邮箱:cxfwc@sme.gov.cn。
联系人及电话:王
兵
010
-
68205301
/
68205309
(传真)
柯贻文
010
-
82292065
/
13611007270
附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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