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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第四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6:12

原材料司备函〔 2016 〕 515 号

 
经审核,现将 2016 年第四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新增原药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不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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