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6:19
工原函〔 2016 〕 548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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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产品名单予以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