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7:22
工信厅财函[ 2016 ] 447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6 ] 28 号)有关要求,为顺利完成部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部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均应当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属事业单位。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部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登记基准日
为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其产权登记内容应当与资产清查结果相对应;已报送材料的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应根据财政部要求补充材料信息,已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三、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 ] 242 号)的要求,初步审核产权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部(财务司)报送产权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正式申请文件应列明本单位需办理、已办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所属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名单,并说明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因。
(三)各单位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信息( 202 . 106 . 121 . 69 : 9797 /zcgl),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仅需报送纸质材料。
四、报送时限
各单位应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本单位产权登记申报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部(财务司)。
五、联系电话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赵巍
010
-
68205152
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朱健
010
-
6820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