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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7:48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 11 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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