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产业研究规划经验 专业团队保驾护航
中经研究 > 政策资讯 > 相关政策 >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7:55
工安全函[ 2016 ]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保障当前民爆企业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工业炸药生产线工业化安全验证问题通知如下:
已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科技成果鉴定满一年,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业炸药生产线工艺及设备,可视同已通过工业化安全验证。
特此通知。
安全生产司
2016 年 5 月 3 日
上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通知
下一篇: 载客车辆(M1类)车型的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符合性情况名单(第一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