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09
工信部原[ 2016 ] 132 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
2016
年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现下达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钨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企业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前将我部下达的指标(见附件
1
)分解下达到生产企业,指标分配权不得下放,不得额外增加指标。
二、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应下达给符合国家钨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具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指标要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艺装备先进、技术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倾斜。对超指标生产和存在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核减直至取消指标。
三、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下达指标时,应做好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把指标落实到企业,并制定月度计划。
四、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逐级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认真执行有关文件规定,逐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指标、超指标生产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钨精矿生产统计工作,按月统计上报生产指标执行情况。按照统计报表(见附件
2
)要求于每月
10
号(节假日顺延)前上报上月生产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请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将分解和落实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联系人:冯猛
电
话:
010-
68205594
传
真:
010-
6820558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