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10
工产业函〔 2016 〕 1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 年第 8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4 〕 525 号),切实做好 2016 年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进一步加强上述两个文件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新增电石产能,并通过安全环保和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措施,积极引导现有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二、积极做好电石企业公告管理工作。一是各地要加强对已进入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2014 年修订)》要求,对前 5 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达标情况摸底(见附表),并请于 7 月 31 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二是对新申请公告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组织,严格贯彻新准入条件的各项指标要求,落实相关申报责任,确保进入公告企业的各项条件真实可靠。请各地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将申报 2016 年电石企业公告管理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 系 人:梅祖保
联系电话: 010- 68205202
传 真: 010- 68205201
附表: 1 、已进入公告企业在公告范围内的电石装置情况调
2 、已进入公告企业不在公告范围内的电石装置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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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