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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10

工信部装[ 2016 ] 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 年 7 月 1 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

 

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严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对于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48 小时内未及时传送合格证信息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经合格证信息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补传相应信息。各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具体情况,编制本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并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前向合格证信息管理机构备案。

 

四、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监管作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应加强对已公告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现场准入审核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重点对汽车生产企业《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情况、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汽车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公约,组织开展行业内自查自纠和互相监督,加快推动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库。对于生产一致性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虚假开具合格证、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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