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16
工信厅财[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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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离退休干部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部机关离退休工作,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国管局等有关部门规章,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
年
4
月
18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等有关部门规章,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离退休经费是保障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业务工作等的专项资金,是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部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理财,依规管理;全面预算,保障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离退休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第五条 部机关离退休经费预算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离退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以及住房改革支出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离退休经费各项收支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调整事项应及时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离退休经费预算的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财务司应及时通报离退休干部局;
(三)离退休干部局应严格按年度预算批复执行,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列支。当财政拨款资金不足时,由财务司商离退休干部局提出解决方案,按程序报批。
(四)一次或批量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支出。
财务司根据人事教育司、离退休干部局提供的有关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等变动情况的通知,编制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发放表,按程序发放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
第九条 医疗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审核,财务司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单办理报销手续。
(二)离退休管理机构人员医疗支出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审核报销,财务司年终与机关服务局结算。
第十条 住房改革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后支付给机关服务局由其统一代缴。
(二)提租补贴按照人事教育司核定的人员级别按月发放。
(三)购房补贴发放标准由机关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财务司发放。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支出。
(一)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凭证,由离退休干部局或财务司相关司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实行费用总额控制,费用开支范围、标准、报销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公区水电、取暖、物业维修等支出按照部机关后勤服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有关公用经费支出、离退休人员住院押金及备用金,借用现金和支票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单》和《领用支票申请单》,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用现金 5000 元及以上,需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财务司。
(三)公务借款应当在借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四)离退休人员住院押金,应当在结清住院费用后 10 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 1000 元及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应按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六)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有关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和 5 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凭据。
报销人取得的外部报销凭证必须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并自证真伪。有关票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 经费收支决算
第十四条 经费收支决算是指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单位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司依据离退休干部局核实固定资产变化情况表,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相关决算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账证、账实、账表、表表相符。决算报表经财务司、离退休干部局有关负责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 年 12 月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财〔 2010 〕 25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