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30
工信部科函〔 2016 〕 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 2015 〕 633 号)要求,由企业申报、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并经我部审核和公示,确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60 家企业为 2015 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标杆企业的宣传展示和指导,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为提升产业竞争力,为建设制造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
2
月
29
日
(联系电话:
010
-
68205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