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35
工信部信管函[
2016
]
16
号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授权子公司中期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 2012 〕 29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 191 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批复同意你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信部电管函〔 2014 〕 42 号),且中期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相关要求,已在工商部门完成了相关手续,并于试点有效期内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材料。现批复同意你公司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通告发布前,授权中期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原批复文件工信部电管函〔 2014 〕 42 号同时收回注销。
二、同意你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并授权中期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重庆 3 个直辖市以及温州、宁波、杭州、台州、金华、嘉兴、绍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石家庄、唐山、保定、济南、青岛、烟台、潍坊、郑州、洛阳、福州、泉州、武汉、长沙、成都、哈尔滨、南宁 32 个城市范围内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三、你公司及中期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市场管理、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按照业务界定范围,依法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时,不得投资建设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如需使用上述设施,应当使用已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设施,不得从无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处购买、租用电信传输网络设施。
(三)在与用户签订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用户服务协议》中,应注明业务试点期限、服务协议有效期、资费标准、客户服务电话、试点结束后用户善后措施、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特别要包括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确保用户知晓并认可协议内容。
(四)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和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等内容,提前 30 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包括提供合理途径和时间免费为用户提供退卡、退账户余额等服务,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问题,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方可退出。
(五)用于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设备,属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范畴的,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六)应遵守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设立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保护、应急处置等),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必要的技术手段,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七)应遵守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在全国或跨省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八)在开展预付费业务中,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预收资金只能进到企业预收账款或相关预收会计科目下,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特别是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四、试点期间,若你公司及中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拟进行合并、分立、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活动,应当自公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试点期间,若你公司及中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批文变更手续。
六、你公司及中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应接受业务覆盖范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你公司客户服务系统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核查。在业务开通 10 日前,应按照有关格式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业务开通的相关信息。
七、试点期间,你公司及中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健全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八、试点期间,你公司及中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应及时研究总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系统方案、运营模式、用户发展、应用创新、服务质量管理、用户权益保护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等问题,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具体要求,按月报送试点开展相关情况。若遇到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此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 1 月 13 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