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47
工信部装〔2015〕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解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准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流程复杂、产品检测多、申报工作量大、企业负担重等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对《车辆准入许可》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
申报新产品或产品扩展变更时,不再要求先行申报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并进行审批。依照调整后的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流程(见附件1),企业自行确定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上传相关检测报告。企业申报产品时直接填报并上传产品参数表、强制性检验项目统计表等材料,由技术审查机构进行产品法规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调整技术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在保证汽车产品技术安全性能前提下,我部对《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修订版)》(见附件2),原《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文发布)同时废止。各检测机构、产品技术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修订版)》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核,严禁擅自提高检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三、简化申报材料,建立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
按照删繁就简、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对各类企业准入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和简化调整,制定了精简后的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原相关要求与清单不一致的,以清单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