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48
工信部企业〔2015〕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经推荐、评审和公示,我们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既是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所,也是新形势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载体。为进一步发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更名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现将确定的名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京市汇龙森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高新技术创业基地等95家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示范基地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创业创新设施和环境,创新服务和运行模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要集聚社会服务资源,畅通信息渠道,不断满足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要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示范基地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测评,并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