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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9:28:5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6 〕 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 〕 880 号)要求,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为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三)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四)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 7 月 1 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 9 月 1 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 10 %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 90 %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对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

 

(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梯电价加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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