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4:18
工信部无〔 2019 〕 2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数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应用发展,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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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以下简称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于PDT(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使用
800
MHz频段,基于iDEN、GoTa和GT
800
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不再规划使用
800
MHz频段。相关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1
。
二、
800
MHz频段基于PDT技术体制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共划分
1200
个信道,相关系统信道配置详见附件
2
。
三、使用上述频率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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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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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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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频率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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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频率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以及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
五、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技术体制对同一基站内不同载波间频率间隔需求,合理开展频率使用许可工作,充分发挥频率使用效率和效益。对机场、港口等频率使用数量较少的网络,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为其许可离散频率,以确保许可的频率有效使用;对于政务专网等覆盖范围较大、频率使用数量较多的网络,在满足系统频率复用要求和基站内各载波频率间隔要求前提下,可依据实际情况许可连续频率。
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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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难以满足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使用需求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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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z频段部分频率许可权限。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相关部分频段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
七、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原则上应以集群组网模式部署,不得采用直通模式或常规转信模式作为日常通信方式。
八、使用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低于
70
%,区域覆盖率不低于
50
%,用户承载率不低于
50
%,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
60
%。
九、在
800
MHz频段内设置、使用的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手持台、车载台等终端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基站和直放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十、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十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基于iDEN、GoTa和GT
800
技术体制的
800
MHz频段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基于上述技术体制的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新的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已获得许可的相关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和终端可使用至报废为止。
十二、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使用情况,结合本通知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
800
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规划,做好不同技术体制间系统的兼容共存。
十四、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提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应符合电信业务管理相关政策。
十五、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1.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2.800MHz频段数字集群通信系统信道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