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4:25
工信部政函〔
2019
〕
383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
2019
〕
25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我部
20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
20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进行办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2019
年版)》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我部贯彻落实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有关贯彻落实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改革试点的协调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