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5:07
工信厅消费〔
2019
〕
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各类年报和定期报表的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及时将统计数据经中国医药统计网直报平台上报,确保医药工业统计上报工作顺利完成。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成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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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7308 010
-
66018550
(传)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