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5:0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经研究,现将铸造行业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我部印发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装〔
2013
〕
375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13
年度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
2013
〕
735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暂停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装函〔
2016
〕
548
号)等准入管理相关文件以及已公告的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
年第
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废止。
二、铸造行业相关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引导监督企业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