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7:06
工信厅企业函〔 2018 〕 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7
〕
1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
2018
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
1
)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
4
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
2
个。
二、“中国制造
2025
”试点示范城市(群)、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在本区域内可以推荐
1
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
6
月
29
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
五、部直属单位请于
6
月
29
日前直接向我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张飞云
010
-
68205319
/
68205301
(传真)
廉
莉
010
-
68205320
附件:
1.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2.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