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7:27
工信厅产业函〔 2018 〕 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
》(国发〔
2015
〕
28
号)关于推动发展服务型制造,开展试点示范的相关部署,按照《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
2016
〕
231
号)要求,在总结首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第二批示范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第二批示范遴选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四个类别。其中,示范项目继续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四个方向之一,示范企业可包括上述一个或多个方向,示范平台包括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示范城市重点针对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
二、遴选原则
(一)强调成效。重点考察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方面的成效,包括服务要素投入、服务收入、服务对收入和利润增长的贡献率等指标。
(二)注重创新。重点考察在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举措,以及对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产生的推动作用。
(三)鼓励融合。重点考察制造业以服务为纽带与产业链上下游融合情况,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效率提升、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降低情况。
三、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
.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见附件
1
)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
.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该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
.申报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平台可以面向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面向区域提供综合服务,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四、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直辖市市辖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
(二)政府部门在推动服务型制造方面工作力度大、政策举措实、支撑体系健全,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示范经验。
(三)城市内重点制造业企业通过发展服务型制造实现提质增效,并对其他企业产生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制造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成长迅速,生产性服务业在GDP的占比持续提升。
五、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应遵循政府引导、自愿申请原则,组织初步评审并推荐上报。各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可分别推荐企业不超过
2
个,项目不超过
5
个,平台不超过
2
个,城市不超过
1
个。请相关申报主体按“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见附件
2
)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请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
(二)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3
)。请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纸质件(一式
2
份)及电子版报送我部(产业政策司)。
(三)我部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评审,结合必要的实地调研和现场考察等程序,确定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并组织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转型经验,带动全国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
伟
电
话:
010
-
68205182
邮 箱:cuiwei@miit.gov.cn
附件:
1.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
2.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
3.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