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7:35
工信厅节函
〔2018〕
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
》,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
2016
〕
586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经申报单位自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现场评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以及专家论证、公示等环节,确定了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其中绿色工厂
208
家、绿色设计产品
53
种、绿色园区
22
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4
家(详见附件
1
-
4
),现予以公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可按照《生态设计产品标识》(GB/T
32162
-
2015
)自行粘贴标识。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支持绿色制造示范的配套政策,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积极扶持先进绿色典型,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引领行业和地区绿色转型。要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单位,及时向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有关情况。
三、为落实《通知》关于“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公布列入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水平指标及先进经验等信息”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绿色制造信息交流机制。绿色制造单位(即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7
年第一批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通知》及本通知名单中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应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前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对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并于今后每年
1
月
15
日及
7
月
15
日前分别对上一年度及半年度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自我声明(更新),展示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四、鼓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发布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择优向我部推荐。组织对绿色制造单位自我声明信息进行抽查和分析,宣传推广先进做法、成效及经验,对不按要求进行信息声明以及抽查中不再符合绿色制造示范评价要求的,特别是存在弄虚作假、瞒报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问题的,从示范名单中除名,并对该单位及其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通报。
附件:
1.绿色工厂名单
2.绿色设计产品名单
3.绿色园区名单
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