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8:05
工信部产业函〔
2017
〕
589
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2016
〕
446
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
2017
〕
455
号),在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湖北、重庆和陕西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主申请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公布。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国家工业遗产项目所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在确保有效保护工业遗产基础上,探索利用发展新模式,推动发展工业文化产业,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