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8:12
工信部无[
2017
]
2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适应和促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以下简称
5
G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频率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
3000
-
5000
MHz频段内
5
G系统频率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
3300
-
3600
MHz和
4800
-
5000
MHz频段作为
5
G系统的工作频段,其中,
3300
-
3400
MHz频段原则上限室内使用。
二、
5
G系统使用上述工作频段,不得对同频段或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射电天文业务及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以下新申请的频率使用许可:
(一)
3400
-
4200
MHz和
4800
-
5000
MHz频段内的地面固定业务频率;
(二)
3400
-
3700
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业务频率;
(三)
3400
-
3600
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测控频率。
四、上述工作频段内
5
G系统的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相关许可方案、设备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