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8:29
工信厅企业[
2017
]
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制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指标用于指导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管理和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及其它非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使用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
本评价指标为非强制引导性规范,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依据本评价指标完善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确保服务质量。
(二)适应性原则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门类特点,对本评价指标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建立不低于本评价指标标准的本地化、本门类具体实施规范和细则。
(三)规范性原则
本评价指标通过服务目标对服务过程和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服务程序和过程的规范,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结果运用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与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的参考指标。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评价结果总结服务经验,发现分析服务存在的问题,改进和优化服务,促进服务创新,提升机构品牌和行业影响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17
日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