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8:3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
2016
年度、
2017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
2017
]
266
号
各有关企业:
为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发展长效机制,
2017
年
9
月
27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为做好
2016
年度、
2017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乘用车企业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核算。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确认后,发布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三、
2016
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企业,可以使用
2017
年度自身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参照《积分办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转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等方式于
2017
年度积分考核时抵偿归零。
2016
年度、
2017
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不能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可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其中:
(一)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
6
.
9
升/百公里的,应当以
6
.
9
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二)企业使用
2013
年度至
2016
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抵偿
2016
年度负积分的,按结转至
2016
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数量作为可使用的积分数量;抵偿
2017
年度负积分的,按结转至
2017
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数量作为可使用的积分数量。
2013
年度至
2016
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每向后结转一次,均需乘以
80
%的比例,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三)
2016
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五、本通知执行期间,如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