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09:18:45
工信厅节函[
2017
]
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对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先后发布了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废钢铁加工、再生铅和铜铝、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废塑料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以及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为加强已公告再生资源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已公告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重点对已公告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情况;二是规范条件的保持、变更和改进提升,以及企业发生兼并、重组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
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对现有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后每年按规范条件要求定期开展已公告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相关机构和行业专家,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二、建立公告企业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条件是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已公告企业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建立健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对已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条件的各项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尽快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以及企业主业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依照程序撤销规范企业资格。同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再生资源行业骨干企业,对拟申请公告企业严格把关,做好材料审核工作,确保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相关要求。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主动开展协调和服务,加强与财政、税务以及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安监、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地兑现,保障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已公告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在土地供应、备案核准、贷款融资、项目建设等方面,对已公告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26
日
(联系电话:
010
-
68205360
)